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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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5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09.27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1.10.25 一0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1.11.29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226號函公布
102.05.07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七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2.08.29 高醫院人字第102110256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以學院院長為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候補委員
     若干人。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
     由院務會議自本學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相同。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院教評會為前
     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評審內容應包括教學、研究、服務等三項,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
     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辦理,先由系(所、中心)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級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中心)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
     本委員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