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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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5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
101.11.28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09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學優良獎與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資格如下:
      一、在本學院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得為教學優良獎之候選教師。惟本學院創立第一與第二年候選教師
        得為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二、凡年度出國進修、外調及年功休假教授並未在校授課者,不得列為候選教師。
      三、最近二年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在全學院教師排名前百分之三十。
     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年度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惟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學優良教師不得為候選教師。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各系(所)、中心初選:
        (一)各系(所)、中心依據前條遴選原則推舉一至二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
          審查附件:
          1.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
          2.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
          3.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請自行舉證)。
      二、本學院複選: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組成。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複選委員如為
        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三、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一)網路教學評量分數佔20%。
        (二)同儕互評佔20%。
        (三)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之運用佔20%。
        (四)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佔10%
        (五)英語授課及其他教學事蹟佔30%。
        (六)本項第3至5款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以上述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選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若干名,
        並依學校名額規定,總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網路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平均
        分數較優者為推薦教師。
第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