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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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5 101 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101.11.28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092號函公布
103.09.17 人文社會科學院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3.10.07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316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學優良獎與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資格如下:
     一、在本學院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得為教學優良獎之候選教師。
     二、凡年度出國進修、外調及年功休假教授並未在校授課者,不得列為候選教師。
     三、最近二年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皆在全學院教師排名前百分之四十。
     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年度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惟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學優良教師不得為候選教師。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各系(所)、中心初選:
       (一)各系(所)、中心依據前條遴選原則推舉一至二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
       附件:
         1.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
         2.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
         3.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請自行舉證)。
     二、本學院複選: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組成。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複選委員如為候選
       人時應自動迴避。
     三、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一)教學評量分數佔20%。
       (二)同儕互評佔20%。
       (三)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之運用佔20%。
       (四)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佔10%
       (五)英語授課及其他教學事蹟佔30%。
       (六)本項第3至5款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以上述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選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若干名,並依
       學校名額規定,總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平均分數較優者為推
       薦教師。

第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