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性別研究所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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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11 性別研究所106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106.10.11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12.04 性別研究所106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106.12.1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所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研究生得申請同學制轉所,申請轉所於每年七月份辦理。在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
        所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且學業總成績70分以上,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
        ,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
第四條 本所研究生轉所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負責有關研究生轉入本所甄審事宜,由本所所長
        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2名由所長自本所教師中遴聘之。
第五條 研究生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提出申請轉入本所: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二、學業總平均成績70分以上。
第六條 申請轉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二、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含學期成績總名次)。
        三、約1000字性別自傳(含轉所原因、曾接觸過的性別活動、書籍或相關課程)。
        四、約1000字性別所讀書計劃或研究計劃
        五、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七條 甄審會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30%)、面試成績(70%)等項目評比,審查結果經所長、院長、
        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八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系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
        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
        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