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性別研究所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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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30 98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99.01.20 98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3.09 99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通過
100.03.15 99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8.15 101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1.08.15 101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101.12.20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2號函公布
104.06.15 性別研究所103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通過
104.07.23 人文社會科學院10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104.08.19 高醫人社院字第104001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本所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專任(含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所研究生。
第三條  經本所指導教授推薦、在本所所長同意後,所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
     研究生。
第四條  本所每位研究生至多由二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且由其中一位本所專任(含合聘)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但於學位論文考試
     時,僅由一位指導教授擔任口試委員。
     研究生應於教務處規定時間內,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
       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
       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或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
       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所(含校內)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
     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研究生通過論文計畫考試後,指導教授需提交學位考試委員建議名單送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正式邀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所報備,經所務會議決議後,由本所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
     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