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性別研究所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3行: 第13行:
:::::::::106.10.11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10.11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12.04  性別研究所106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106.12.04  性別研究所106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
:::::::::[[媒體:性別研究所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施行細則(107.01.16).doc|106.12.1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
:::::::::[[媒體:性別研究所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施行細則(107.01.16).doc|106.12.1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1.06.09  性別研究所111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通過
 +
:::::::::111.07.13  人文社會科學院111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媒體:性別研究所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施行細則(111.08.01).doc|111.08.01  高醫性研字第1111102864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在2022年8月1日 (一) 09:04所做的修訂版本

98.11.30 98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99.01.20 98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3.09 99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通過
100.03.15 99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8.15 101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1.08.15 101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101.12.20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2號函公布
104.06.15 性別研究所103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通過
104.07.23 人文社會科學院10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104.08.19 高醫人社院字第1040014號函公布
106.09.11 性別研究所106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106.10.11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12.04 性別研究所106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106.12.1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06.09 性別研究所111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通過
111.07.13 人文社會科學院111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08.01 高醫性研字第111110286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本所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專任(含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所研究生。
第三條 經本所指導教授推薦、在本所所長同意後,所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
        共同指導研究生。
第四條 本所每位研究生至多由二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且由其中一位本所專任(含合聘)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但於學位
        論文考試時,僅由一位指導教授擔任口試委員。
    本所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第三週前繳交「研究生指導教授優先次序表」,並完成與優先次序前3名之教師
        討論且簽章。所務會議將提案討論指導教授優先次序,以師生間之研究興趣及方向作為安排指導教授之主要原則,
        經確定後公告之。未完成與優先次序前3名之教師討論者,所務會議將不予討論,直接指定之。若有疑義者請於指
        定時間內提出,再交由所務會議覆議。
        研究生應於教務處規定時間內,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
      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
            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或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
            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所(含校內)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
        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除指導教授之外,以一名校內委員及一名校外委員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由所務會議決議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所報備,經所務會議決議後,由本所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
        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