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2年11月6日 (二) 08:20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3.06.16 九十二學年度心理學系六月份系務會議通過
93.07.16 九十二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5.12.04 九十五學年度心理學系十二月份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95.12.07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9 九十六學年度心理學系第二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97.05.21 九十六學年度心理學系五月份系務會議通過
101.08.15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09.05一O一學年度心理學系九月份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101.10.1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聘教師五至七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
   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人為委員。
四、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依本系之特色、發展方向、師資、學生興趣及相關法令研議並規劃系之必選修科目或選修他校之科目。
   (二)研議課程安排時得考慮融合部定共同必修課程及本校各系之必修課程與通識課程。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其他與課程教務相關事宜。
五、 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課程須提交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六、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兩個月開會討論,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
   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