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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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4.16(88)高醫法字第0一六號函修正頒布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七號函頒布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30號函公布
93.02.23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8號函公布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17九十六學年度醫社系第2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96.11.19九十六學年度醫社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9號函公布
100.05.30九十九學年度醫社系第6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0.07.27高醫系社字第1001102096號函公布
102.04.10 101學年度第6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05.23 101學年度第7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07.0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9.06高醫人社院字第1021102704號函公布
105.10.31人文社會科學院醫社系1057500174簽呈廢止



[[媒體: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200007號函公布

.doc|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19九十六學年度心理學系九月份務務會議追認通過 96、11、07九十六學年度心理學系「研討會籌備與評鑑小組暨臨時系務會議」 第二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8號函公布 100、04、20九十九學年度心理學系四月份系務會議暨第四次課程委員會 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0、06、01九十九學年度心理學系第四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102、03、07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第二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7、0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八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10、04 高醫系心字第1021102658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5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系(所)全體專任教師自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之系(所),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本系(所)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各委員名單由系(所)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本委員會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十、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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