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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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8號函公布.doc|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8號函公布]]
:::::::::[[媒體: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8號函公布.doc|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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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0 九十九學年度心理學系四月份系務會議暨第四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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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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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01 九十九學年度心理學系第四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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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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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6 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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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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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994.doc|100.06.30 高醫系心字第100110199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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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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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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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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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或他系專任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中遴選,及由本學系所屬專任教師推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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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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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級以上教師共同組成,院(中心)、系(所、組)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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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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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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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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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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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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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名單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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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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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備教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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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系主任(所長)就該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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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教授人數不足之系(),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專任教授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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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應由本教評會、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薪,自生效日起,由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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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教師升等依本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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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準辦理,其它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     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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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教評會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     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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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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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且本教評會完成新聘、升等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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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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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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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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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學系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應在本學系編配教師員額內為之。新聘教師依本學系教學課程上急需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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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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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域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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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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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學系新聘教師之聘任,依據「本學系新聘教師審查計分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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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系()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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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新聘、升等教師可向本校人事室申請受理,由人事室將申請資料送本教評會辦理初審,申請人名單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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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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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本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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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教師申請新聘與升等應具下列基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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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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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所習學科相關之研究工作,並有專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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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如具有碩士學位,成績優良,無專門著作者,得依各學系工作性質及需要報專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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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專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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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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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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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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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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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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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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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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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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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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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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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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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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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學系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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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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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各要項服務年資,依左列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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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學系載起迄年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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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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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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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於升等時其借調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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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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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兼任教師每學期應授課滿十八小時(實驗、實習課以每二小時折計一小時)始得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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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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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未中斷,得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但審定程序及標準仍依本要點辦理,其原辦法申請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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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取得助教證書者,得以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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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送審講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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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取得講師證書,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逕送副教授資格審查,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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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要求之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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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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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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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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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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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送審之專門著作(論文)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中小學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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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譯品、編著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等,不在審查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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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係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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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但以學位送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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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二種以上著作(論文)送審者,應擇一為代表著作(論文),其餘列為參考著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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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用外國文撰寫之著作(論文),必須加附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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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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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代表著作(論文)如係數人合著,應以第一著者送審為原則,並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份,並由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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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人簽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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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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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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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教評會審查前得邀請候選人,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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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學系各級教師升等審查,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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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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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學系完成初審程序,應檢附下列資料送本學院教評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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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人學經歷名冊及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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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升等教師評審成績及綜合推荐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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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聘教師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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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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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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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7月6日 (三) 09:14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200007號函公布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19九十六學年度心理學系九月份務務會議追認通過
96.11.07九十六學年度心理學系「研討會籌備與評鑑小組暨臨時系務會議」第二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8號函公布
100.04.20 九十九學年度心理學系四月份系務會議暨第四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0.06.01 九十九學年度心理學系第四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6.16 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通過
100.06.30 高醫系心字第1001101994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
     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系(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
     由系主任(所長)就該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之系(所),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
     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
     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系(所)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
     點,經系(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