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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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994.doc|100.06.30 高醫系心字第100110199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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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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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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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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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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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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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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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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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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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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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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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系(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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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系(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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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系主任(所長)就該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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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主任(所長)就該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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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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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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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之系(所),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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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之系(所),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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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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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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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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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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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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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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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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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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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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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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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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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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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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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委員會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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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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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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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系(所)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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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系(所)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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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經系(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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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系(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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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8日 (三) 11:10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200007號函公布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19九十六學年度心理學系九月份務務會議追認通過
96.11.07九十六學年度心理學系「研討會籌備與評鑑小組暨臨時系務會議」第二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8號函公布
100.04.20 九十九學年度心理學系四月份系務會議暨第四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0.06.01 九十九學年度心理學系第四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6.16 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通過
100.06.30 高醫系心字第1001101994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
   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該系(所)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
   系主任(所長)就該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之系(所),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
   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委員會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務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系(所)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經系(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