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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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2.01 84學年度法規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85.03.09 (85)高醫法字規第024號函頒布
101.12.12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12月份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101.12.1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行政會議暨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15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01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心理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
三、 本學系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另須經雙方
   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四、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申請本學系為輔系時,其所應修學科必須全部及格,並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及
   校方核准。
五、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審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應修讀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讀輔系課程不及格者,
   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處理。
六、 本學系規定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如左列:
      科目         學分
      普通心理學      六
      心理測驗       六
      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六
      生理心理學      三
      生理學        二
      心理實驗法      四
      心理實驗法實驗    二
      認知心理學      三
      性格心理學      三
      社會心理學      三
      發展心理學      三
      知覺心理學      三
      變態心理學      三
七、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
   選修其規定學分。
八、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但不授予學位。
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