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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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12 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
85.04.29 (85)高醫法字第0三九號函頒布
101.12.12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十二月份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101.12.19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行政會議暨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24 101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2.20 高醫人社院字第 1020003號函公布
104.12.23 104學年度心理學系十二月份系務會議通過
104.12.23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檔案: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及對照表1050310.docx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
        (須已完成本學系必修學分三分之二)
第三條	學生轉入本學系之名額,以不超過本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限。
第四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其原學系上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達八十分以上,並應於學校公告期間向教務處申請,填寫轉系申請書
        及繳交歷年中文成績單各乙份。若申請人數超過核定名額時,依面談成績擇優錄取。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