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9年11月20日 (三) 09:40由Hss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2.05.08 101學年度第7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2.09.03高醫院人字第1021102566號函公布
108.04.24 人文社會科學院107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07.02 107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8.10.25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11.19高醫院人字第1081103882號函公布
一、 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及基於本學院學生實習需要,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
      規定,設置「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學院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5-7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
              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擇訂之國內外校外實習機
              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
              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國內外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審議及追蹤學生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之檢討。
            4.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5.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學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系務會議」及「院
      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