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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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5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11.05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0號函公布
102.07.10 一○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2.09.09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4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人文社會教育,加強健康、醫療相關之人文社會議題學術研究,
     促進學生國際交流,依據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校在學之學生,但休學者不得申請。
     碩博士生應優先向校外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第三條  本學院申請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以通過相關英語檢定與在學
     期間其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全部及格者為優先考量。
第四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英文自傳、出國研習計畫(含研習單位同意函)、在學成績
     單、相關英語檢定證明及其他有助於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第五條  申請文件應先由本學院綜合組組長審查並經院長同意後,陳報國際事務處審
     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第六條  訓練研習科目應以本學院學系、所相關科目為限。
第七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需為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
     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限。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
     位必須為國際組織。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第八條  各項補助金額由本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予
     增額補助。
     (一)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者。
     (二)論文以口頭發表者。
     (三)達該學系所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者。
     (四)校方選派或同意海外實習者。
     (五)校方選派國際志工者。
第九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單位,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及學術
     機構為原則。經核定且受獎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經過、心得報
     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
     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獎助費用。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
     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
     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
     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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