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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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5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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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5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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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0號.doc|101.11.05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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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0號.doc|101.11.05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0號函公布]]
:::::::::102.07.10 一○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2.07.10 一○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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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42號.doc|102.09.09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4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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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42號.doc|102.09.09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4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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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遴選細則(105.03.23).doc|105.03.04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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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遴選細則(105.09.21).doc|105.08.31 人文社會科學院105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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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1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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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遴選細則(107.01.16).doc|106.12.1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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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學院為提昇人文社會教育,加強健康、醫療相關之人文社會議題學術研究,促進學生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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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人文社會教育,加強健康、醫療相關之人文社會議題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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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依據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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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學生國際交流,依據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要點第十三條訂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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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細則適用於本校在學之學生,但休學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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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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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博士生應優先向校外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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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獎勵對象為本校在學之學生,但休學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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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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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
三、  本學院申請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以通過相關英語檢定與在學期間其所修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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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准獲獎勵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獎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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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分成績全部及格者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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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獎勵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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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學生應繳交英文自傳、出國研習計畫(含研習單位同意函)、在學成績單、相關英語檢
+
第三條  本學院申請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以通過相關英語檢定與在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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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證明及其他有助於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
     期間其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全部及格者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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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文件應先由本學院綜合組組長審查並經院長同意後,陳報國際事務處審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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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英文自傳、出國研習計畫(含研習單位同意函)、在學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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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訓練研習科目應以本學院學系、所相關科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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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相關英語檢定證明及其他有助於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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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需為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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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獎勵應於出國前四週檢附相關申請文件經系所主管核章及本學院初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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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發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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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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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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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訓練研習科目應以本學院學系、所相關科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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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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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獎勵之學生,以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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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項補助金額由本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予增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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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優先。每篇申請學生以2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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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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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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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論文以口頭發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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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必須為國際組織。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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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達該學系所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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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項獎勵金額由本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當年度出國獎勵金將依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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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方選派或同意海外實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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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核准預算額度內支應,年度經費使用完畢即截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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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校方選派國際志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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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單位,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及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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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單位,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及學術機構為原則。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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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為原則。經核定且受獎勵出國之學生,返校後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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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且受獎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經過、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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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得報告,護照入出境日期戳記影本(出入境時請優先選擇人工查驗櫃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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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獎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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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若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務必在通關後至公務櫃檯補出入境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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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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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核銷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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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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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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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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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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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細則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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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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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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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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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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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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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國際事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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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2月14日 (三) 11:59的目前修訂版本

101.08.15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11.05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0號函公布
102.07.10 一○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2.09.09 高醫人社院字第1020042號函公布
105.03.04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8.31 人文社會科學院105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10.11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12.1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人文社會教育,加強健康、醫療相關之人文社會議題學術研究
          ,促進學生國際交流,依據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要點第十三條訂定本
          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獎勵對象為本校在學之學生,但休學者不得申請。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獲獎勵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獎勵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獎勵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第三條  本學院申請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以通過相關英語檢定與在學
     期間其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全部及格者為優先考量。
第四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英文自傳、出國研習計畫(含研習單位同意函)、在學成績
     單、相關英語檢定證明及其他有助於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第五條  申請獎勵應於出國前四週檢附相關申請文件經系所主管核章及本學院初審後
          ,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訓練研習科目應以本學院學系、所相關科目為限。
第七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獎勵之學生,以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
          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優先。每篇申請學生以2名為限。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
          位必須為國際組織。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第八條  各項獎勵金額由本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當年度出國獎勵金將依據年
          度核准預算額度內支應,年度經費使用完畢即截止受理申請。
第九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單位,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及學術
          機構為原則。經核定且受獎勵出國之學生,返校後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
          心得報告,護照入出境日期戳記影本(出入境時請優先選擇人工查驗櫃檯通
          關),若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務必在通關後至公務櫃檯補出入境戳章,
          始得核銷獎勵金。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
     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
     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
     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國際事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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