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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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1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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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0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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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11 一0三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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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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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遴選本學院內專任教師六名和校內非本學院之專任教師二名,以及與學生代表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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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遴選本學院內專任教師六名,以及學生代表一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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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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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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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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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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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擬基礎通識課程「電腦與資訊之應用」整體架構、科目學分與修課人數限制,並協助各系規劃授課教師及課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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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思考推論領域」和「環境與科學領域」的課程規劃及審查,並規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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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擬通識博識核心領域「思考推論領域」、「科技、醫療與社會領域」和「自然探索領域」的課程規劃及審查,並規劃授課教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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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依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微積分」、「普通物理學」及「普通物理學實驗」課程之架構及授課教師與課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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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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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惟前款決議事項陳報該開課系所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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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微積分」、「微積分與數學推理」、「普通物理」及「普通物理實驗」課程之架構及授課教師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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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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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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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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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惟前款決議事項陳報該開課系所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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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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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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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六、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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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11月20日 (四) 16:08所做的修訂版本

101.09.1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三次會議通過
101.11.0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2.28 (10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8號函公布
103.09.11 一0三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3.10.23 一0三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1.10 (103)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27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遴選本學院內專任教師六名,以及學生代表一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
   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 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思考推論領域」和「環境與科學領域」的課程規劃及審查,並規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三) 依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微積分」、「普通物理學」及「普通物理學實驗」課程之架構及授課教師與課程審查。
   (四) 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惟前款決議事項陳報該開課系所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
   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