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國際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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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3 102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06.24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205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學院發展理念,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國際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7人,共9人。委員
     聘任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院長聘任之。
     二、其他委員:由心理學系、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性別研究所、語言與文化中心、人文與藝術教育
       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體育教學中心各推薦1名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編列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國際學者參訪活動。
     三、協助規劃國際研討會。
     四、協助與國外機構之合作交流。
     五、協助英文網頁規劃。
     六、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
     得開會,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