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及職員工移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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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及職員工移交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5D%BA%DE%A4%CE%C2%BE%AD%FB%A4u%B2%BE%A5%E6%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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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及職員工移交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5%44%BA%DE%A4%CE%C2%BE%AD%FB%A4%75%B2%BE%A5%E6%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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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05.07高醫人字第0971102148號函公布
                               97.05.07高醫人字第09711021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規範主管及職員工之業務移交事宜,並促進移交程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規範主管及職員工之業務移交事宜,並促進移交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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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離職、退休及職務調動人員所應辦之移交事項及手續。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離職、退休及職務調動人員所應辦之移交事項及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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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主管及職員工移交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05.07高醫人字第09711021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規範主管及職員工之業務移交事宜,並促進移交程
           序之辦理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人員者,謂校內各級主管人員;稱職員工者,謂校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
           某項業務之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之接收人原則上為新任主管,新任主管人選未決定或因故未能在規定期限到任,
           原任主管必須離職時,由其上一級主管指定之主管職務代理人為接收人。
           職員工之移交由原承辦人之直屬主管或上級主管指派之新承辦人或該職位出缺所遞補之新
           進人員為接收人;新任人員未到任前由其直屬主管指定之職務代理人為接收人。
第四條     主管及職員工應移交及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印章戳記清冊。
           二、業務呈報系統及方法移交清冊。
           三、重要未辦或未了案件移交清冊。
           四、工作經驗常發生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五、財產業務文件移交清冊。
           六、業管人員移交清冊及交代清結證明書(主管)、交代清結證明書(職員工)。
           七、其他應交辦之事項。
           前項各款移交及辦理事項,應分別造冊一式四份(格式如附件),由移交人、接收人、所
           屬單位及人事室分別收執。
第五條     主管人員暨職員工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特別原因者
           ,應簽奉校長核准,並指定負責人代辦移交,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六條	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陳報校長核定之。
第七條     一級主管人員移交,監交人員由校長指派,二級主管移交由一級主管監交,職員工移交由
           二級主管監交。
第八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三日前移交完畢,新任主管應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
           接收完畢,在移交清冊上分別簽章後,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簽會人事室並陳報校長
           核定。
           職員工移交,應於交卸五日前移交完畢,新任人員應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五日內接
           收完畢,在移交清冊目錄上分別簽章後,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陳報一級單位主管核
           定。
           如經管財物特別繁多者,其移交期限,應報經校長核准,酌量延長至一個月為限,如退休
           人員須延長交代期間者,事前應詳細列報待辦事項。移交手續辦理完竣,始可核發其離職
           證明及有關給付。
第九條     財物移交不清者,應報請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離職、退休及職務調動人員所應辦之移交事項及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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