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8年10月29日 (一) 10:48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6.05.02 高醫教字第0960003462號函公布
97.12.15 學程中心第16次會議審議通過
98.05.13 97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6.29 97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7.27 高醫教字第0981103346號函公布
100.07.25 99學年度第9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10.20 100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11.23 高醫教字第1001103544號函公布
102.09.11 10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1.21 高醫教字第1021103549號函公布
104.11.05 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2.23 高醫教字第1041104237號函公布
106.02.13 105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7.26 106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10.01 10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10.11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各教學單位得依其教學發展需求,設置跨領域學分學程,分為「學分學程」與「微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
	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或配合教育部計畫實施之學程。
第3條	各教學單位擬設跨領域學分學程時,應提具計畫書,經主設學系之系、所、中心、院務會議、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審議,並經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第4條	學分學程之課程規劃,其總修讀學分數不得少於十六學分。學生所修習學分中,應有六學分不屬於學生所屬主修、輔系、雙主修學系所開設之必、
	選修科目。微學程課程規劃以六至八學分為原則。學生所修習學分中,應有四學分不屬於學生所屬主修、輔系、雙主修學系所開設之必、選修科目。
	微學程得經擴大選修而轉變為學分學程。入學前曾修習跨領域學分學程相關課程者,得提經學程主負責教師認定同意後抵免學程課程。
第5條	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得接受本校學生、推廣教育中心學員及合辦學校學生申請修讀。
	本校學生應於校內行事曆規定之申請期限內,經所屬學系及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最後送至教務處核定始可修讀。
	合辦學校學生修讀兩校合辦之學分學程者,須由學生向所屬學校遞交修讀申請,其審核、證明書核發等悉依學生所屬學校相關規定由所屬學校辦理。
	合辦學校學生選讀本校開設之學程課程者,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推廣教育中心學員應依推廣教育中心規定提出申請,其審核、證明書核發等悉依推廣教育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
	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第7條	經核准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學程證明申請書與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發跨領域學分學程證明書。
	跨領域學分學程證明書經開設單位審核無誤,經教務長、校長同意後核發之。
第8條	為維持教學品質,各跨領域學分學程自設立起滿三學年度後,應每三年接受成效考核一次為原則,以做為教學改善及退場之依據。若近三年申請修讀
	人數且通過人數累計未達5人以上者,則輔導退場,對於已修讀該學程之學生則施以相關輔導措施,讓學生得以取得學程證明書或轉修其他學程。
	跨領域學分學程因故須申請停辦時,應於停辦前一學年提出停辦說明書,經主設學系、所、中心、院務會議、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停辦。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