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出勤及加班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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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職員工差勤管理辦法_1070529公告版.docx|107.05.17 106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教職員工差勤管理辦法_1070529公告版.docx|107.05.17 106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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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2352.docx|108.07.11  高醫人字第108110235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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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2352.docx|108.07.11  高醫人字第108110235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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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2  108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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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3418.docx|108.10.02  高醫人字第108110341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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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職員工之出勤及加班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一、本校為職員工之出勤及加班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校編制內專任職員工、約僱職員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及司機。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校編制內專任職員工、約僱職員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及司機。
-
  本校所聘僱非前項所指人員,依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
    本校所聘僱非前項所指人員,依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職員工差勤管理權責如下:
三、職員工差勤管理權責如下:
-
  (一)各單位主管應負責所屬人員出勤狀況考核。
+
    (一)各單位主管應負責所屬人員出勤狀況考核。
-
  (二)人事室定期將出勤異常紀錄,送各該單位主管,以作為人員平時考核之依據。
+
    (二)人力資源室定期將出勤異常紀錄,送各該單位主管,以作為人員平時考核之依據。
四、職員工之出勤,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但不以星期六、星期日及連續放假為限。
四、職員工之出勤,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但不以星期六、星期日及連續放假為限。
五、上班時間規定如下:
五、上班時間規定如下:
-
  (一)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彈性時間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一)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彈性時間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
  (二)全體人員除依規定請假、輪班或值特殊彈性班外,均應到勤,以維持公務之正常運作。
+
          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三)正常班別:
+
    (二)全體人員除依規定請假、輪班或值特殊彈性班外,均應到勤,以維持公務之正常運作。
-
     1、正常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
    (三)正常班別:
-
     2、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為休息時間,不計入工時。
+
          1、正常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
  (四)特殊彈性班別:
+
          2、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為休息時間,不計入工時。
-
     1、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另行調整人員出勤時間,以充分運用人力。
+
    (四)特殊彈性班別:
-
     2、特殊彈性班表至遲應於三日前維護於資訊系統,並經單位主管核准,不得事後申請,到勤時間依各排定之班別規定。
+
          1、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另行調整人員出勤時間,以充分運用人力。
-
     3、同一日期僅得維護單一班別,已請假日不得再申請彈班。
+
          2、特殊彈性班表至遲應於三日前維護於資訊系統,並經單位主管核准,不得事後申請,到勤時間依各排定之班別規定。
-
     4、中午休息時間除因單位業務需要,經指派值班外,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
          3、同一日期僅得維護單一班別,已請假日不得再申請彈班。
-
     5、實施彈性時間,以不影響行政作業及服務品質為前提。
+
          4、中午休息時間除因單位業務需要,經指派值班外,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
  (五)輪班制:到勤時間依各排定之班別規定。
+
          5、實施彈性班別,以不影響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為前提。
 +
    (五)輪班制:到勤時間依各排定之班別規定。
六、上下班簽到退規定如下:  
六、上下班簽到退規定如下:  
-
  (一)每日出勤應按規定,在校內親自簽到退。逾應上班時間簽到視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簽退視為早退。
+
    (一)每日出勤應按規定,在校內親自簽到退。逾應上班時間簽到視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簽退視為早退。
-
  (二)上班時間中途請假者,應於離校時簽退,於返校時簽到,再於下班時簽退。
+
    (二)上班時間中途請假者,應於離校時簽退,於返校時簽到,再於下班時簽退。
-
  (三)除請假外,每日出勤時數自簽到上班扣除休息時間至簽退下班應足八小時,未足者,應於該缺勤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補辦請假程序,違者得依比例扣薪。
+
    (三)除請假外,每日出勤時數自簽到上班扣除休息時間至簽退下班應足八小時,未足者,應於該缺勤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補辦請假程序,違者得依比例扣薪。
-
  (四)差勤管理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簽到退時,由人事室統一刪除未簽到退記錄。
+
    (四)差勤管理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簽到退時,由人力資源室統一刪除未簽到退記錄。
-
  (五)能舉證因交通工具故障誤點或執行公務,無法及時簽到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填具「簽到退異常紀錄註銷申請表」,經單位一級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室登錄註銷。每人每學年申請註銷
+
    (五)能舉證因交通工具故障誤點或執行公務,無法及時簽到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填具「簽到退異常紀錄註銷申請表」(簡稱註銷申請表),
-
     以六次為限。
+
          經單位一級主管核准後,送人力資源室登錄註銷。每人每學年申請註銷以六次為限。
-
  (六)未註銷者,或因個人因素未依規定簽到退者,得以請個人休假或加班補休一小時方式處理。
+
    (六)未註銷者,或因個人因素未依規定簽到退者,得於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以請個人休假或加班補休一小時方式,依下列原則處理:
-
  兼任一級主管職者,或因業務特殊性考量經學校首長核准者,得免簽到退。
+
          1、遲到早退,其簽到退時間距應上下班時間一小時以內者,送出系統假單,經主管及人力資源室審核後,由系統自動註銷遲到早退紀錄,無需填具註銷申請表。
-
七、職員工之加班,依下列規定:
+
          2、未簽到退者,送出系統假單後,需填具註銷申請表,經證明人確認及主管審核,再送人力資源室補正紀錄。
-
  (一)加班申請:
+
    兼任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者,或因業務特殊性考量經學校首長核准者,得免簽到退。
-
     因業務需要經單位主管指派,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者,應於加班前於資訊系統敘明加班事由、起迄時間,並檢附證明完成加班申請;遇突發事件或緊急交辦事項應於加班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
+
七、加班規定如下:
-
     補行程序,並由單位主管於申請單敘明核准理由。
+
    (一)加班申請:
-
  (二)出勤紀錄及成果:
+
          因業務需要經單位主管指派,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者,應於加班前於資訊系統敘明加班事由、起迄時間,並檢附證明完成加班申請;遇突發事件或
-
     加班時,應確實簽到退以資證明;未依規定程序奉核加班者,應按正常或排定出勤時間簽到退,違者其逾約定上下班時間之簽到退紀錄不得計入工時。奉核於原約定上下班時間前後延長工時者,應依規定妥為
+
          緊急交辦事項應於加班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程序,並由單位主管於申請單敘明核准理由。
-
     調配休息時間,始得接續出勤。各單位主管應切實審核所屬職員工之加班申請及工作成效,作為學年度考核之依據。
+
    (二)出勤紀錄及成果:
-
  (三)例假加班及時數限制:
+
          加班時,應確實簽到退以資證明;未依規定程序奉核加班者,應按正常或排定出勤時間簽到退,違者其逾約定上下班時間之簽到退紀錄不得計入工時。奉核於原
-
     適用勞基法者例假日非經調移不得出勤。每人平日加班時數每日至多不得超過四小時,休假日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至多以四十六小時為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作,經專案核准者,
+
          約定上下班時間前後延長工時者,應依規定妥為調配休息時間,始得接續出勤。各單位主管應切實審核所屬職員工之加班申請及工作成效,作為學年度考核之依據。
-
     不在此限。
+
    (三)例假加班及時數限制:
-
  (四)加班時數處理:
+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例假日非經調移不得出勤。每人平日加班時數每日至多不得超過四小時,休假日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至多以四十六小時為限。
-
     加班時數得選擇補休或請領加班費,惟如囿於經費,得經當事人同意以補休為原則。補休期限,為個人休假周年末日。除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者外,編制內職員工申請加班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作,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五)加班費計算:
+
    (四)加班時數處理:
-
     加班費計算標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班時間已另支領津貼或工作酬勞者,不得再申請加班費或補休。
+
          加班時數得選擇補休或請領加班費,惟如囿於經費,得經當事人同意以補休為原則。補休期限,為個人休假周年末日。除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者外,編制內職員工
-
  (六)加班費、補休申請:
+
          申請加班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
     加班後至遲應於次月五日前於資訊系統完成加班費或補休申請。未依程序申請加班或無簽到退紀錄者(於校外加班,不克簽到退者除外),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虛報加班經查屬實,依本校「職員工奬懲辦法」
+
    (五)加班費計算:
-
     議處。
+
          加班費計算標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班時間已另支領津貼或工作酬勞者,不得再申請加班費或補休。
 +
    (六)加班費、補休申請:
 +
          加班後至遲應於次月五日前於資訊系統完成加班費或補休申請。未依程序申請加班或無簽到退紀錄者(於校外加班,不克簽到退者除外),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
 +
          虛報加班經查屬實,依本校「職員工奬懲辦法」議處。
 +
    (七)屆期未休時數處理:
 +
          1、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依法於補休期限屆滿後折發工資。
 +
          2、編制內職員工於補休期限前三個月內加班之時數,得於補休屆期後,遞延至下一周年實施。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章辦理。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章辦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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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0月3日 (四) 08:30所做的修訂版本

106.02.09 105 學年度第7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7.05.17 106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7.11 高醫人字第1081102352號函公布
108.09.12 108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0.02 高醫人字第1081103418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職員工之出勤及加班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校編制內專任職員工、約僱職員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及司機。
    本校所聘僱非前項所指人員,依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職員工差勤管理權責如下:
    (一)各單位主管應負責所屬人員出勤狀況考核。
    (二)人力資源室定期將出勤異常紀錄,送各該單位主管,以作為人員平時考核之依據。
四、職員工之出勤,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但不以星期六、星期日及連續放假為限。
五、上班時間規定如下:
    (一)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彈性時間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二)全體人員除依規定請假、輪班或值特殊彈性班外,均應到勤,以維持公務之正常運作。
    (三)正常班別: 
          1、正常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2、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為休息時間,不計入工時。
    (四)特殊彈性班別:
          1、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另行調整人員出勤時間,以充分運用人力。
          2、特殊彈性班表至遲應於三日前維護於資訊系統,並經單位主管核准,不得事後申請,到勤時間依各排定之班別規定。
          3、同一日期僅得維護單一班別,已請假日不得再申請彈班。
          4、中午休息時間除因單位業務需要,經指派值班外,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5、實施彈性班別,以不影響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為前提。
    (五)輪班制:到勤時間依各排定之班別規定。
六、上下班簽到退規定如下: 
    (一)每日出勤應按規定,在校內親自簽到退。逾應上班時間簽到視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簽退視為早退。 
    (二)上班時間中途請假者,應於離校時簽退,於返校時簽到,再於下班時簽退。
    (三)除請假外,每日出勤時數自簽到上班扣除休息時間至簽退下班應足八小時,未足者,應於該缺勤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補辦請假程序,違者得依比例扣薪。
    (四)差勤管理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簽到退時,由人力資源室統一刪除未簽到退記錄。
    (五)能舉證因交通工具故障誤點或執行公務,無法及時簽到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填具「簽到退異常紀錄註銷申請表」(簡稱註銷申請表),
          經單位一級主管核准後,送人力資源室登錄註銷。每人每學年申請註銷以六次為限。
    (六)未註銷者,或因個人因素未依規定簽到退者,得於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含例假日)內,以請個人休假或加班補休一小時方式,依下列原則處理:
          1、遲到早退,其簽到退時間距應上下班時間一小時以內者,送出系統假單,經主管及人力資源室審核後,由系統自動註銷遲到早退紀錄,無需填具註銷申請表。
          2、未簽到退者,送出系統假單後,需填具註銷申請表,經證明人確認及主管審核,再送人力資源室補正紀錄。
    兼任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者,或因業務特殊性考量經學校首長核准者,得免簽到退。
七、加班規定如下:
    (一)加班申請:
          因業務需要經單位主管指派,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者,應於加班前於資訊系統敘明加班事由、起迄時間,並檢附證明完成加班申請;遇突發事件或
          緊急交辦事項應於加班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程序,並由單位主管於申請單敘明核准理由。
    (二)出勤紀錄及成果:
          加班時,應確實簽到退以資證明;未依規定程序奉核加班者,應按正常或排定出勤時間簽到退,違者其逾約定上下班時間之簽到退紀錄不得計入工時。奉核於原
          約定上下班時間前後延長工時者,應依規定妥為調配休息時間,始得接續出勤。各單位主管應切實審核所屬職員工之加班申請及工作成效,作為學年度考核之依據。
    (三)例假加班及時數限制: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例假日非經調移不得出勤。每人平日加班時數每日至多不得超過四小時,休假日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至多以四十六小時為限。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作,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加班時數處理:
          加班時數得選擇補休或請領加班費,惟如囿於經費,得經當事人同意以補休為原則。補休期限,為個人休假周年末日。除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者外,編制內職員工
          申請加班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五)加班費計算:
          加班費計算標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班時間已另支領津貼或工作酬勞者,不得再申請加班費或補休。
    (六)加班費、補休申請:
          加班後至遲應於次月五日前於資訊系統完成加班費或補休申請。未依程序申請加班或無簽到退紀錄者(於校外加班,不克簽到退者除外),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
          虛報加班經查屬實,依本校「職員工奬懲辦法」議處。
    (七)屆期未休時數處理:
          1、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依法於補休期限屆滿後折發工資。
          2、編制內職員工於補休期限前三個月內加班之時數,得於補休屆期後,遞延至下一周年實施。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章辦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