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增額提撥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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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02.05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第3屆第14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104.02.16教育部臺教儲(一)字第1040022971號函同意備查
104.03.13高醫人字第104110065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9條規定,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增額提撥金為考量安全性,以信託方式存放於受託金融機構
    「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金專戶」。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如符合私校退撫條例第3條及第39條規定者,學校得為其
    辦理增額提撥,教職員得依個人意願配合提撥,亦可不提撥。
    教職員個人提撥金額若超過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第4項第1款規定
    撥繳額度(教職員個人法定提撥額度)時,超過部分仍須計入提撥
    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四條 本校負擔之增額提撥金由本校每學年度編列預算負擔,教職員負擔之
    增額提撥金則每月自薪資扣除。
第五條 增額提撥金之領取方式,依私校退撫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增額提撥金之運用,比照儲金自主投資方式。
第七條 增加提撥當月,應將「增額提撥教職員名冊及提撥明細表」報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並副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
第八條 本校應於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或其他原因終止撥繳時,
    將領回清冊及匯款帳號提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由其轉受託金融機構
    辦理「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金專戶」結清。
第九條 「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金專戶」內之增額提撥金運用結果,由教職員
    自負盈虧,不得享有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最低收益保證。
第十條	增額提撥金應於本校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並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後,
     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