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興建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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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2月2日 (三) 17:11的目前修訂版本

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1.14 10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2.30 高醫總字第1081104220號函公布
109.11.12 109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12.02 高醫總字第1091103889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綜理本校建築物興建案於建設期間能依興建計畫執行相關業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建築物興建工程設計。
        二、規劃與監督管理施工品質計畫。
        三、監督工程經費之規劃及工程進度之進行。
        四、協助審議對主管機關或外部機構重大決策事項。
        五、其他有關興建過程中重大事項與發展規劃。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如涉重大支出計畫之變更,應依重大支出編列及審議辦法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9至13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副校長一名、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主任秘書、
        總務長及學務長等組成,必要時得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委員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設工作
        執行小組。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總幹事二人。
第4條	本委員會於興建工程規劃、興建及驗收期間,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
        單位人員列席會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校外委員出席時,依本校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