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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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12.1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776號函公布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6號函公布
97.01.02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1號函公布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8號函公布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9.05 高醫教字第1011102268號函公布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2號函公布
104.02.16 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4.20 高醫教字第1041101153號函公布
104.07.23 一O三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8.28 高醫教字第1041102741號函公布
105.05.20 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2.13 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12.12一O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2.13一O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3.20高醫教字第1081100960號函公布
109.02.05一O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2.24高醫教字第1091100442號函公布
109.10.29 一O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11.20高醫教字第1091103733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15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預選於每學期開學前及加退選依學校公告期間內辦理,除本辦法第八條情形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3條	學生選課以所屬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為主,學士班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 
        限。
第4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視為本系、所、學位學程之選修課程。
        研究生修讀學士班課程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學士班課程之學分及成績不列入學期、畢業平均成績及學分數
        內計算。
        若修習課程為雙主修、輔系、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者,需於網路選課時自行於「選、必修」及「課程
        別」項目上勾選正確類別。
        學生欲上修高年級課程或碩(博)士班課程,研究生修讀學士班課程,須填寫加退選申請單,並經任課教師、系所主任及學院院長
        同意後,送交教務處進行人工加退選作業。
第5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原選修不開班課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
        改選修其他課程。
第6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科目,否則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惟各學系若有特殊情形,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
        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一,且須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授課教師同意補課,以一門學科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定。
第7條	學生應由系、所、學位學程輔導選課,依教務處公告時程,學生至資訊系統線上確認選課內容,並由導師或指導教授、系(學位
        學程)主任、所長於資訊系統線上審核選課清單,並送交教務處備查。學生選課資料皆以網路選課系統內容為準。
第8條	學生在學習上因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請依規定於該學期第12週開始申請並於第13週結束前,填寫「停修課程申請單」辦理
        至多兩門課程之停修,逾時不予受理。停修課程申請單經任課教師及系所主管簽核同意後送教務處備查,並於成績欄上註記。
        申請停修課程後,當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停修課程學分數不列計於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
        計算,停修之科目一律不予退費。
        辦理停修退選後,同一學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加選。
第9條	學士班學生(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上限為二十五學分,下限為十六學分。惟各學系第四學年、牙醫學系第五
        學年、第六學年;醫學系第五學年、第六學年;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第四學年及藥學系第四學年、第五學年學生之每學期應修
        學分數上限為二十五學分、下限為九學分。
        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上限為二十五學分、下限為九學分,惟應屆畢業學期不受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限制。
        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課學分數規定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學生每學期修讀學分數未達應修最低學分數者,須於每學期公告之加退選期限內加修學分至規定應修最低學分數,未符合本規定者
        當學期應令休學。
        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見習、實習擋修或因特殊情況等經教務長核定得降低學生選課學分數,不受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限制,惟
        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一科。
第10條	學生當學期選課學分數達上限,並符合下列之一者,經系主任核准後得申請加修課程,至多以二門為限。
        一、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二、名次在該學系該年級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三、修讀雙主修。
        四、修讀學分學程學生。
        五、通過本校各系所甄選之預研生。
        六、轉系生。
第11條	大學部延長修業年限者及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另行繳交學分費,如有
        實習者,需加繳實習費,並於開學後2週內完成繳費作業,逾期者註銷選課。
第12條	課程訂定有先修條件限制者,需先修修畢先修課程且及格方得修讀後修課程。
第13條	已經修讀及格之課程,再重複修讀課程名稱或內容、性質相同者,其學分及成績概不予列計。
第14條	校際選課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校課程旁聽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具本校學生身分(不含休學生)。
        二、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主負責教師同意與教務處核定通過。
        符合前項旁聽課程者,不另授予學分數。
第16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