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大四實習分發和考核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6年1月14日 (四) 16:20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5.06.02九十四學年度醫療資訊管理學系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95.08.31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24九十七學年度醫療資訊管理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7.11.27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6.08九十九學年度醫療資訊管理學系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6.29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0號函公布
104.03.11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3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3.27健康科學院103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4.15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4.05.18健康科學院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4.06.16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08號函公佈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大四實習分發作業之標準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選擇實習單位採學生選填志願方式為之,唯學生選填志願
    發生衝突時,其次序由該生(組)大一至大三上學期止之全部課程平均成績次序排定,
    平均成績較高者(組)得優先選擇,平均成績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具特殊情形之學生可向實習主負責老師提出申請另行分發,交由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
第三條 實習成績評定方式:由實習單位與學系共同評定,評定比例為實習單位佔70%,學系佔30%。
第四條 實習心得1人1份、實習內容1組1份含光碟,於開學後一週內交。
    實習報告成績於開學後二週內交。
第五條 關於成績評定(考核)內容,由學生實習委員會訂定之。
第六條 本細則中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或本學系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並自公佈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