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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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5 101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101.11.28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092號函公布
103.09.17 人文社會科學院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3.10.07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3161號函公布
107.12.05 人文社會科學院10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學院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在本學院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二、凡年度出國進修、外調及年功休假教授並未在校授課者,不得列為候選人。
    三、最近一年教學評量加權平均分數≥5.0,並經系務會議推舉。若有特殊情形,得經系務會議同意不受
            教學評量門檻限制。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各系(所)、中心初選:
     (一)各系(所)、中心依據前條遴選原則推舉一至二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
                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1.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
        2.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
        3.其他教學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請自行舉證)。
    二、本學院複選: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組成。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複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三、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一)教學評量分數佔20%。
     (二)同儕互評佔20%。
     (三)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之運用佔20%。
     (四)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佔10%。
     (五)英語授課及其他教學事蹟佔30%。
     (六)本項第3至5款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以上述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選出本學院教學優良
            教師若干名,並依學校名額規定,總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教
            學評量加權平均分數較優者為推薦教師。
第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