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生命科學院醫藥化學暨生物科技碩士班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 110.10.14 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醫藥化學暨生物科技碩士班課程委員會、生命科學院學士班班務委員會暨課程委員會110學年度第1次聯席會議通過
- 110.10.27 11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0.11.11 高醫院生字第1101103691號函公布
第1條 醫藥化學暨生物科技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碩士班)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碩士班 就讀,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 法」第2條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本校學士班學生於修業滿 2 學期表現優良者,且曾參與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教師之指導研究,始得提出申請本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3條 申請日期:依學校公告時程辦理。 第4條 本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碩 士班班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二至四名由班主任自本學院教師中遴聘之。 第5條 申請者經本碩士班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碩士班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 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書面審查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學分抵免按本校 「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8學期(含)之前或雙主修應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 預研生資格。 第7條 預研生須參加本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碩士班研究生資 格。 第8條 預研生錄取名額為本碩士班當學年度招生名額60%為限。 第9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細則經班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