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系主任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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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08 105學年度學士後醫學系第1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06.22 105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9.12.25 109學年度學士後醫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1.07 109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2.01 高醫系醫字第1101100278號函公布
112.12.21 112學年度學士後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12.28 112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4.09 高醫系醫字第1131101022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9條第5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7至9人,由現任院長或代理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
遴選委員二分之一由系務會議推薦本學系教師再經票選產生,其餘由院長自醫學院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再報請校長核聘。
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遴選委員之任期至新任系主任到任日止。
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依出缺委員其產生方式之後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遴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日期前6個月組成。
第3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系主任任期開始前1個月完成系主任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關於遴選之作業對外應予保密。
第4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5條	系主任候選人須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為之,但由他人推薦時須經本人同意。
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第6條	學士後醫學系主任工作職掌:
一、系務推動、預算編列、規劃並執行中長程計劃。
二、招生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三、教學品質之監督及控管。
四、學士後醫學系相關課程規劃修訂。
五、推動教師學術活動,提昇研究品質、排定導師名單。
六、規劃執行各項學士後醫學系相關計畫。
七、出席與學士後醫學系相關之校內外會議。
八、醫學院務相關工作之協力推動。
九、簽核外來公文及對外行文處理。
十、訪視、評鑑、增調系所資料統整、財產管理監督。
十一、其他與系務、所務、院務及校務工作相關業務推動。
第7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候選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二、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服務表現及績效。
第8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系主任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5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系主任候選人人數不足2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荐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或進行演講。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2至3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五、遴選委員會推薦之候選人,未獲校長選聘時,應重新辦理遴選。
第9條	系主任之任期為3年,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遴選委員會徵詢意見,予以評鑑,得連任1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第7條辦理遴選。
第10條	系主任職務出缺代理,由系務會議推薦至少2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系主任,若無適當人選或情況特殊時,得由校長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代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第11條	系主任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系主管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第12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