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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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19 108學年度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
109.03.25 108學年度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暨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4.23 高醫院生字第109110092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
        則。
第二條	本校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但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
        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由本學程研究生轉所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審查決議有關研究生轉入本學程各項甄審事宜。甄審會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
        人,另置委員若干名,由學程主任自生命科學院教師中遴聘之。
        轉所申請經甄審會審查,審查結果經學程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四條  申請轉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二、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五條	審查標準:
        一、書面審查50%。
        二、面試50%。
第六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
        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
        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七條	本學程內申請轉組者,比照本細則各項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