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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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21 106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扶助清寒與遭逢變故僑生,補助其生活所需,俾其安心向學,藉由工讀或學習扶助方式,協助培養與學習自立能力,依據
  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第九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就讀本校僑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家境清寒。
  (二)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三)因遭逢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四)其他造成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之情形,得參酌下列文件之一或僑生在臺生活情況認定之:
  (一)僑生所提供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二)家長在臺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三、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名額及每人每月補助金額依據僑務委員會核定分配預算執行,於當年度分上、下年度二期辦理,每期並得以工讀金、
  學習扶助金擇一或併行為之,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負責公告受理及審查僑生工讀或學習扶助金之申請;辦理工讀時,應依照相關勞動
  法規辦理,所生之雇主給付由本校經費負擔;學習扶助金為公法上救助性質,不適用前揭勞動法規。
四、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如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數多於僑務委員會核定名額時,審核標準優先順序為:
  (一)該期未請領其他同類型獎助學金或工讀金者。
  (二)家境清寒,因故造成經濟來源困難者。
  (三)操行良好,生活儉樸者。
  (四)未受大過或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五)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緬甸華校及韓國華僑中學教師子女及印尼、越南、泰北等地區回國升學者。
五、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已補助者應予以停發:
  (一)前一期無故未依學校規劃履行工讀或學習服務活動,致工讀績效或學習服務活動成效不佳。
  (二)前一期因記大過一次以上處分。
  (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四)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
六、僑生工讀及學習扶助內容以協助校內僑生輔導相關工作或活動及參與求職課程暨研習活動為優先,參與相關學習服務活動,工讀之工作安排或
  學習服務時段,以不影響僑生課業學習為原則。
七、辦理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經費結報時,本校應於每年12月25日前,填報收支結算表,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送僑委會備查;如尚有結餘款者,應辦理繳回。
八、本要點經本校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函送僑務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