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院級研究中心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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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10口腔醫學院111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5.16 高醫院口字第1121101522號函公布

第1條	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協助院內各研究中心之發展,提升其營運績效,以及有效整合與運用資源,依據本校「研究
        中心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學院所屬研究中心成立滿二年後,於六個月內進行第一次評鑑,爾後每年評鑑一次。
第3條	本學院所屬研究中心須檢附書面成果報告,並向本學院提出評鑑申請。由本學院院務會議進行評鑑,並將評鑑結果提送學術研究
        委員會核備。
第4條	評鑑項目包括下列項目:
        一、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
        二、符合設置宗旨之研究成果、服務活動、人才培訓、以及校內教學研究配合情形。
        三、未來展望。
        四、其他必要之評鑑項目。        
第5條	評鑑方式得包括中心書面報告及口頭說明。院務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始得召開,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
        同意,始得決議評鑑結果。
第6條   評鑑結果分為:「傑出」、「優良」、「待觀察」。
        一、評鑑為「傑出」者,得免評鑑兩次。
        二、評鑑為「優良」者,得免評鑑一次。
        三、評鑑為「待觀察」者,則隔年需再接受評鑑,連續兩次評鑑為「待觀察」者,則經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備後,送原申請設立
            審查之會議進行裁撤。
第7條	受評鑑之研究中心針對評鑑結果若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向院務會議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8條	研究中心經確定裁撤後,應即辦理各項業務結束作業及學校補助之人員、財產、空間與計畫等之移轉,惟得將接獲裁撤通知前
        已簽定合約之計畫執行完畢,時間以半年為限。
第9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