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分發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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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08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07.28一0二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三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3.07.31一0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三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3.08.20 高醫院口字第103110252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使牙醫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分發完善,特訂定「牙醫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分發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學生未修畢(或修滿)一至五年級全部應修科目及學分者,不能參加最後學年臨床實習。
     不能按期修畢實習前之課程而延後分發實習者,應留在本校附設醫院實習。實習分發採公開方式,
     成績計算依教務處計算畢業成績之規定辦理,但算至五年級上學期為止(含五上成績)。
第三條  有關實習分發作業由系主任與導師共同主持。
第四條  本校附設醫院為學生實習醫院,但得視實際需要,由本系指定其他經過教育部、衛福部評定合格
     之教學醫院為校外實習醫院,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送院級和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第五條  校外額外實習之申請需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學生自行向校外接洽之,並於共同分發前
     二週繳交該院牙科主任及院長同意書,逾期絕不受理申請。經核准之「額外名額」學生,
     不得再參與其他實習醫院分發。
第六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分發後有重大特殊理由須變更實習醫院者,需經本學系
     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第七條  因故不克參加分發者得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參加分發。無故不參加分發者,由主持人抽籤決定,
     不得異議。
第八條  實習期間之請假,除須按照各實習醫院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第九條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醫院之規定,如有違規者,
     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第十條  本細則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系級和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