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學生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9.07.01 108學年度第6次學務會議通過
109.07.15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2113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原住民族學生在校就學及生活之文化支持系統,並促進族群友善校園環境,參酌原住民族教育法之精神,設置
    原住民族學生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由學務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置委員七至九人,委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二分之ㄧ,由學務長推薦熟悉原住民議題之產、官、學者與
    實務工作者(含原住民校友)及學生代表,陳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本委員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處秘書兼任,負責相關行政庶務。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有關原住民族學生生活及學業之各項工作計畫。
    (二)研議有關原住民族學生之輔導工作績效目標。
    (三)研議有關原住民族學生事務之重要決策。
    (四)研議有關原住民學生之學習、服務輔導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或本校規定應行審議事項。
四、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校外諮詢委員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