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深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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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8.16 10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4.09 108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5.05 高醫教字第1091101142號函公布
第1條  為規劃暨執行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18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高教深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校級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另置校內外委員17至23人,研發長、
       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長、國際長、產學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必要時,得聘請
       校內外具有特定專長之教師、專家學者1至3人擔任。委員經校長擇定後聘兼之。
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推動計畫各面向執行策略。
       二、追蹤管考各面向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
       三、提供計畫發展與聯結中長程校務發展重要決策之參考資料及建議。
       四、陳報教育部計畫申請書及結案報告書之審議。
       五、擬定其他與高教深耕計畫之相關事項。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季應由主任委員召開工作會議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主任委員不克召開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召開之。每半年應由主任委員
       召開績效考核會議一次,依參與計畫教職員績效核予獎勵措施。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一年一聘。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