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療品質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 79.10.30 院務會議通過
- 96.06.27 95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7.18 95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9.19 96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0.22 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29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確保病患權益,持續創造適切的醫療照護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特設置醫療 品質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修訂全院性品質管理政策與方針。 二、審議各部科醫療品質保證計劃。 三、訂定並定期監測全院醫療品質監測指標及閾值。 四、分析各項醫療品質資料,並評估與檢討各項醫療品質之缺失,研擬可行之改進方案。 五、調查病人及醫療相關人員對醫療相關作業之意見及反應,並訂定改進方案。 六、推動醫療品質及病患安全管理品質教育訓練計劃。 七、培養全院各級人員參與醫療品質保証計劃並建立共識。 八、審議其他與醫療品質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本醫院院長就醫療相關科室主任及院內醫療品質相關委員會之召集委員聘任 之,委員任期為一年,並得連任。 第四條 前條所列有關委員會包括感染控制委員會、開刀房管理委員會、病歷管理委員會、藥事管理委員會、病人 安全委員會、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護理品管委員會等。 第五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置檢驗及檢查品管組、醫院評鑑組及提案審查小組,以推展特定之品質保証計 劃。各組置召集人一人,幹事若干人,有關各組之任務功能與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得置幹事及專任醫療品管人員,有關人員編制員額及各級人員職掌另訂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有關本醫院醫療品質之審議細則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