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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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1.21 (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5號公布
92.04.22 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一四號函公布
97.02.29 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01 號函公布
97.02.29 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01 號函公布
100.06.30 99學年度第10次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11.02 100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1.01.12 高醫院護字第1011100050號函公布
100.6.30 99學年度第十次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
102.7.18 101學年度第五次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8.22 102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3.01.02 高醫院護字第1021104051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二、 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
   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時,得由本學系系務會議自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經本委員會及院教評會審
   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