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實施細則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9.06.23 108學年度第5次碩博班課程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109.07.02 108學年度第12次院務暨第12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9.10.22高醫院護通字第10900003號函公布

第1條	為鼓勵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2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學系學士班學生須修完本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且前五學期學業成績總名次列前30%(含)內,始得於第六學期開學前向本學系提出申請。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之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3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成績及面試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學業成績佔總成績之60%,面試成績佔總成績之40 %。
第4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碩士班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二至四名由碩士班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5條	本學系錄取預研生名額以3名為限。
第6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入學,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否則不具預研生資格。
第7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學系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8條	預研生修業必須符合學系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方取得碩士學位證書。
第9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