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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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10 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1.28高醫心教字第1001103613號函公布
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0.31 10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12.08 105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0.31 10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整合並推動臨床技能教學、研究、人才培育與產學發展,提升臨床技能之教學品質、研究創新、與產學合作,
     設置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整合本校及附屬醫療機構臨床技能相關之教學、研究、人才培育與產學發展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整合統籌各學院及附屬醫療機構臨床技能相關之空間設備、教學資源、課程設計、人才培育、教育訓練計畫及業務。
     三、審議臨床技能教學場域之管理規劃與其他相關法規。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名,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附設醫院教學副院長、臨床教育
     訓練部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並置幹事若干名,均為無給職。總幹事與幹事
     由主任委員自相關業務單位人員遴選擔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5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