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9.02.11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3.11 高醫人字第0991100995號函公布
- 106.08.17 10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推動職員工發展及進修等相關事務,設職員工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職員工職涯發展計畫。 二、審議職員工職務輪調案。 三、審議人事室初審後所提之職員工申請進修、訓練及研習案。 四、其他與職員工發展有關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名,均為無給職。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一名)、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 圖資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若干名及職員工代表五名擔任。委員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主管列席會議說明。 第4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