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運動醫學暨健康促進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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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09 113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10.29 高醫研發字第1131103875號函公布
第1條	以全民健康為出發點,結合教學與臨床單位,透過專業化、組織化的跨域團隊,提供正確運動指導與知識,擴大國人和校園職場的運動風氣,進而作為疾病預防、國人健康守護及帶動運動科技產業及相關領域之研究發展,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設置精準運動醫學暨健康促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運動防護與健康促進人才平台。
        二、結合臨床科別,促進健康、亞健康及疾病族群之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
        三、整合相關醫學研究之人力及資源,推動跨領域研究、臨床應用及國際合作。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執行長一名、研究團隊或平台組長若干名,由主任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本中心主任、執行長及組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本中心由至少二十位可擔任計畫主持人之校內及附屬機構研究人員組成,且至少三分之一為助理教授、臨床醫師或四十五歲以下研究人員。
第4條	本中心設置諮議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針對中心發展方向提供建議,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並得置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第7條	本中心績效評鑑應依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之評鑑規範辦理。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