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股權處分管理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9.12.24 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0.01.28 第19屆第10次董事會議通過
- 110.02.26 高醫產學字第1101100540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置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股權處分管理機制,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及科技部「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成果股權處分管理機制參考原則」之規定,訂定本校研發成果股權處分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股權處分之辦理由本校產學營運處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以下簡稱智管組)負責,由副校長、主任秘書及產學長組成管理小組。智管組 於每年取得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後,送請管理小組評估,以適時提出股權處分方案。 三、管理小組規劃之股權處分方案,應依以下程序進行價格與時點評估: (一)上市(櫃)股票處分方案: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參考當時最近成交價格,並得考量其每股 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議定之。 (二)非上市(櫃)股票處分方案: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擬出售之對象、底價、股數,及 時間區間。 四、股權處分方案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管理小組委請至少2位校外技術鑑價專家或會計師擔任初審委員,針對處分方案進行實質審查,並作成初審意見送請複審 委員會審議。 (二)複審:召開複審委員會參酌初審意見審查處分方案。複審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 五、複審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8至12名,由產學長、研發長、總務長及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就校內外學者或 專業人士中遴聘之,專業人士人數應佔全體委員人數1/3以上,並置執行秘書1名,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六、初審、複審委員之選定應綜合考量專長、經驗、客觀與公正性及利益迴避原則。 七、股權處分方案經複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經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智管組或委託專業機構依下列股權性質辦理處分 方案,並將處分股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一)上市(櫃)股票:本校持有股權應先存入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帳戶,再於證券公司下單賣出及完成交割後,由證券公司 將處分所得款項存入本校銀行帳戶。 (二)非上市(櫃)股票:本校應與出售對象簽署股權買賣合約書,並透過銀行股權買賣價金信託完成股權交易後,由銀行將處分所得 款項存入本校銀行帳戶。 八、除涉及違法情事外,本校股權處分相關人員依本要點進行股權處分定價,免除其於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與財產帳面減損之 責任。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