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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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3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提升研究人員學術自律,避免不當之研究行為,減少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的發生,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包含教師、學生、研究員及研究助理等參與教學及研究相關人員。
三、研究人員應有之學術自律行為包含下列各項:
   (一)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不得捏造竄改,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
   (二)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
   (三)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
   (四)註明他人的貢獻。
   (五)避免自我抄襲。
   (六)避免一稿多投。
   (七)共同作者應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始得列名共同作者,並在合理範圍內對論文內
       容負責。
   (八)參與同儕審查時,應保密並給予及時、公正、嚴謹的評價,並遵守利益迴避準則。
   (九)應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評審可信性之相關資訊,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十)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
四、研究人員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
       ,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
       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五、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處置:
   (一)教師及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及「本校學術
       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處置。
   (二)學生違反學術倫理依「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處置。
六、研究人員應主動參與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取得時數證明。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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