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德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 103.03.13 102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7.10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245號函公布
- 108.12.30 108學年度第1次品德教育推動委員會通過
- 109.02.20 108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3.06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560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推動品德教育活動,提升教職員工生品德教育的深度與廣度,形塑優質校園文化,依據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設置品德教育推動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建立友善校園文化及全人教育環境。 二、規劃辦理教職員工生品德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議品德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整合校內外品德教育相關活動與資源。 五、推動品德教育有關事務。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9人,由副校長一人、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長、國際長、研發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主任、 人力資源室主任、各學院綜合組組長及學生代表2人等組成。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長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幹事由學務長指定,負責協助處理本委員會事務。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聘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表決通過。 第5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