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室及使用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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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7.07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83.07.20(83)高醫法字第0七三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動物室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條文,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動物室管理及
     使用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宗旨︰為提供本校實驗動物良好的飼養及實驗環境。
第三條  範圍︰
     一、使用動物室的動物,限與本校教學研究有關之實驗動物為主。
     二、綜合實驗大樓四樓動物室飼養的動物種類暫限小白鼠、大白鼠、天竺鼠、兔子等。
第四條  動物之管理︰
     一、動物進入動物室之前,所有人應填寫申請表格經核定後,再由工作人員安排空間與設備。
     二、動物進入及遷出動物室時,所有人應詳填資料卡。
     三、動物所有人應時常觀察動物之健康,工作人員得協助維護。
     四、動物由工作人員統一負責一般性飼養及管理。
     五、星期日及例假日由工作人員輪流加班負責飼養動物。
     六、凡是會危害其他動物之實驗動物,一律不得存放在動物室內。
第五條  動物室工作人員應協助研究人員採購動物,其費用由申請人負責。
第六條  動物室之收費標準,以每隻每一日為計算原則,相細標準由管理委員會視實際情況開會決定之。
第七條  動物飼養及管理費,由管理委員會每月計算一次為原則。
第八條  使用者之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勢之一者,提動物室管理委員會議決,得處以暫停使用之處分;
     情節重大者得處以禁止使用之處分,並得求償損失。
     一、不遵守本細則之規定,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二、動物飼養及管理費經通知後於三個月仍未繳納者。
第九條  本細則自公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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