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8.05.20心理學系97學年度5月份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 98.05.27健康科學院97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1.07高醫健院健通字第099001號函公布
-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1.09.05 101學年度心理學系九月份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 101.10.1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4號函公布
- 104.06.17 103學年度心理學系六月份系務會議暨第八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104.07.23 103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09.09高醫人社院字第1040017號函公布
- 109.10.13 109 學年度心理學系十月份系務會議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109.11.17 109學年度心理學系十一月份系務會議暨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暨第三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110.06.08 109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第三次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心理學系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5至7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五、 本要點經系實習委員會及院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