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南杏藝廊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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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9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使本醫院南杏藝廊有效運作,以鼓勵與倡導醫院及社區藝文活動,提昇生活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
     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南杏藝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擬定或修正南杏藝廊管理辦法與展覽須知。
     二、規劃或安排年度之展覽活動。
     三、審議展出者資歷及其作品,必要時得遴選專業人士審查之。
     四、評估展示活動與藝廊管理運作之成效。
     五、其它經本委員會議決之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置召集人、幹事一人,委員由院長針對院內外人士遴聘適當人選擔任之,
     任期一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專家得酌支車馬費。
第五條  本委員會定期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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