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住院醫師聘任規則
出自KMU LawDB
- 68.11.01高醫人字第2859號函公布自六十八學年度起施行
- 83.08.06(83)高醫法字第0079號函修正公佈,自八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 88.08.09(88)高醫法字第0四二號函修正公布
- 94.01.19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4.02.24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4.03.07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01號函公布
- 97.02.20九十六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4.09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10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住院醫師之聘任,依本規則辦理。 本校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及其他所屬醫療相關機構得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住院醫師須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獲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或牙醫師證書、中醫部住院醫師須具中醫師證書, 經本醫院甄試及格者始得聘任之。但尚未取得其醫師證書者,必要時得申請固定實習醫師。 住院醫師之聘任由各臨床部、科主任依實際業務需要甄選適當人員,經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 醫院院長聘任。 第三條 住院醫師之聘任職級分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住院醫師及總住院醫師。 第四條 住院醫師係聘任制,聘期配合學年度,期滿得續聘之。 最長聘期得續聘至總住院醫師(配合專科醫師訓練年限)。 住院醫師未能於第一年聘期期滿前取得ACLS有效證明者,期滿後不得續聘。但中醫部及牙科部(不含口腔 顎面外科)之住院醫師不適用。 固定實習醫師於第一年聘期期滿前未取得醫師證書者,不得續聘。 第五條 住院醫師之醫療服務為專勤,且有值班之義務。不得在院外執行醫療業務,但經院方指派支援者不在此 限。 第六條 住院醫師(或固定實習醫師)在聘任期間應遵守本醫院一切規定,並服從主治醫師及上級 住院醫師之指導從事病患之診療與病歷記載,協助教學與學術之研究,維護病人安全及遵守醫學倫理規 範,以符合本醫院有關病歷記載品質及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有關病歷記載評估標準另訂之。 第七條 住院醫師之請假依照本醫院醫師及加合聘人員請假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住院醫師如違反本規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或本醫院其他規定者,除依本醫院相關法令懲處外, 情節重大者,得予解聘。 第九條 住院醫師應聘後於聘期未滿前離職,應繳交其二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住院醫師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未於欲離職日期前二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者,應繳交其一個月固定薪資作 為懲罰性賠償金。 違反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違約金及賠償金應予併計。 新聘第一年住院醫師應聘時應簽具「應聘切結書」,應聘切結書另訂之。 如於下學年度約滿不再受聘者,須於聘約結束前二個月提出辭呈(訓練期滿之總住院醫師不受此限),經 同意後於聘約期滿之日始得離職。 經核准離職者,應於離職日(或前一日)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條 住院醫師在聘約期間由本醫院選派國內外進修者,須依本醫院相關進修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住院醫師之聘任職級依下列規定提敘: 一、曾在行政院衛生署評鑑為醫學中心或準醫學中心任職者,每滿一年年資提敘一年。 二、曾在行政院衛生署評鑑為區域醫院或準區域醫院任職者,每滿二年年資提敘一年。 三、非在前二款醫院任職者,其年資不予採計。 於學年度(8月1日)服務滿一年者依本醫院職員工敘薪辦法職級得提敘一級。 中醫師之職級提敘標準另訂之。 薪俸及各項津貼依照本醫院規定標準支給。 第十二條 住院醫師續聘於聘期期滿前另送聘書,應聘時簽具回聘函至本醫院人力資源室。未簽具回聘函者,暫停薪 資發放。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依照本醫院職員工服務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