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運動醫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3.05.18 九十二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9.21 一00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10 一0一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18 一0一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5.16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7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由委員七至九名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推薦,並置學生代表一至二人,陳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產業界人士及畢業校友一至二人擔任之。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覆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本系之「特色」、「發展方向」、「師資」、「學生興趣」及「相關法令」研擬課程架構、必修、選修及 畢業學分數等相關規定,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系課程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 六、 本委員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 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七、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八、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九、 本要點經系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呈請院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