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共用儀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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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0 102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0.09高醫院藥字第102110299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本學院共用儀器之管理維護,確保儀器之正常使用,並發揮儀器
    最大效益,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共用儀器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共用儀器,係指經由學校資本門經費所購置之院、系(所)
    儀器設備,個人經費或研究計畫所申購之儀器不在此限,惟儀器管理者
    願意提供為共用儀器者,得依本辦法規範管理之。
第三條 本學院之共用儀器,以開放給本學院教職員工和學生使用為原則。
第四條 本學院共用儀器之管理原則:
    一、本學院之共用儀器應優先放置於共同儀器室中。
    二、本學院之共用儀器應設置管理人,由申購單位(科室)指派之。
    三、管理人應負該儀器之保管、使用、維護、紀錄之責。
    四、管理人應設立該儀器之「標準操作流程」置於該儀器旁,使用者均
      需依「標準操作流程」執行正確的儀器操作。
    五、管理人應在該儀器旁設置使用者登記簿,並不定時查核登記使用情形。
    六、管理人每季需填寫統計表,以評估該儀器之使用效益。使用者登記
      簿及統計表由本學院綜合組統籌設計。
第五條 本學院共用儀器之使用原則: 
    一、本學院之共用儀器係以開放使用為原則,管理人有優先使用該儀器
      之權利,其他欲使用該儀器者,需向管理人提出預約登記。
    二、管理人對其他使用者負有教導、審查之責,若使用者未具該儀器操
      作經驗或不遵守該儀器之「標準操作流程」,管理人得拒絕其使用
      該儀器。
    三、使用共用儀器之任何人,均需在使用者登記簿上確實紀錄使用情形
      並簽名,如儀器有異常現象或無法排除之障礙,應立刻通知儀器管理人。
    四、使用共用儀器之任何人,若因未按該儀器之「標準操作流程」操作,
      致使儀器故障或毀損,使用人或其單位需負維修之責。
第六條 本學院共用儀器之消耗品及公耗性材料維修費用原則:
    一、各共用儀器之消耗品、藥品由使用者自行負擔,部分公耗性材料(例
      如純水製造系統、二氧化碳等等) 費用,依共同使用教師人數或次
      數比例平均分攤,並依比例由系所經常門經費扣支。
    二、儀器正常使用之耗損維修費用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依共同使用教
      師人數平均分攤,並依比例由系所經常門經費扣支。本學院得視每
      年經費及儀器使用效益評估酌予補助。
第七條 本學院共用儀器之其他使用注意事項:
    一、共用儀器之擺放位置及插座位置等,未經管理人同意,不可任意變
      換,亦不可任意接延長線,以免線路負荷量超載造成危險。
    二、儀器操作所產生的化學性或生物性廢液或廢棄物,應依危害通識規
      則予以分類處理,絕不得傾倒於水槽。一般垃圾丟棄在垃圾桶中,
      感染性或其他危害性廢棄物請使用者各自處理。
    三、每次實驗結束,務必將儀器及周邊環境清理乾淨,經再次告知未改
      進者,禁止其使用該儀器之權利。
    四、使用共用儀器所得之數據資料儲存,由使用者自行於該儀器電腦建
      立資料夾儲存之,使用者需自行備份之,以防該電腦資料被清除。
    五、共用儀器之電腦僅供該儀器研究使用,嚴禁他用,違者停止該實驗
      室所有成員使用共用儀器之權利一至三個月。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處理,其所衍生出之任何議題,均由
    本學院院務會議討論並決議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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