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13.07.01 11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3.07.15 11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3.08.15 高醫系生技字第1131102714號函公布實施
一、高雄醫學大學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學生實習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8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實習條件: (一)實習對象為本學系二年級以上學生。 (二)實習時間至少一個月,於寒假或暑假實施。 三、實習作業相關規定: (一)本學系於學生實習前應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評估項目包括:實習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及實習安全等項目,並輔導學生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 (二)分發作業完成後,本學系及實習學生應與各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合約,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並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三)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協調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辦理。 (四)實習期間,本校需給予本學系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 (五)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人員、服務個案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前依據各實習單位之規定進行健康檢查。 (六)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外,並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含請假規則)。如有違規者,則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四、實習分發: (一)實習機構以本學系評估篩選之機構或單位為優先,如有其他適合之機構或部門,可由實習學生向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提出推薦,經該委員會評估後,方能同意。 (二)若當年度實習機構或單位提供之實習名額少於申請實習人數,則採取抽籤方式進行篩選。 (三)實習單位分發確定後,實習學生應在指定期程內提交個人簡歷、自傳以及實習計畫書,或依實習機構要求提交所需文件,送交實習機構核備。若學生未能按期提交所需文件,視為未能完成實習分發程序。 五、實習成績: (一)實習成績考核方式:實習單位成績占50%、實習書面報告占25%、實習口頭報告占25%。 (二)實習學生應於完成實習後一個月內繳交實習書面報告,並依職涯教師安排,辦理實習成果口頭發表。 六、實習輔導: (一)學生實習期間,本學系須安排指導教師前往校外實習機構訪視實習學生作業情形,並與實習指導人員交換意見,訪視人員應根據實際訪視狀況填寫訪視紀錄表,並送交本學系核備。 (二)訪視記錄表內容須包含學生實習情形之具體文字描述與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2個月至少1次訪視或訪查為原則,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 (三)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依本學系「學生實習適應困難之輔導轉介流程」辦理,必要時召開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進行處理。 七、實習期間學生、教師、實習單位之權利義務,依據本學系當年度實習手冊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經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