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場所及其他單位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要點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3.09.24 103學年度第1次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103.10.23 103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2.26 103高醫環安字第1031104192號函公布實施

       

一、 本校為規範校內實驗場所及其他單位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事項,使其運作更具效率並合乎環境
   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以確保教職員工生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名詞定義:
   (一)一級單位:實驗場所所屬學術或行政之一級單位,如:學院、研發處等。
   (二)主管單位:環保暨安全衛生室。
   (三)其他單位:泛指除本校有登記之實驗場所及一級單位外之所有單位。
   (四)違規:偶發事件、違反「高雄醫學大學實驗廢棄物清理辦法」、「高雄醫學大學安全
      衛生管理規章」等環安衛相關辦法及規章,經「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審查核定情節重大者屬之。
   (五)違規計次:已發生偶發事件、每次抽查或經檢舉查證發現有違規情事者,以一次計算之。
三、 處置種類包括以下四種:
   (一)周知性之處置:公布實驗場所或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置。
   (二)警告性之處置:告誡、記點及再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置。
   (三)限制或停止行為之處置:
     1. 限制或停止實驗場所部分或全部之運作。
     2. 對其他單位之處置。
   (四)剝奪或喪失資格、權利之處置:
     1. 撤銷或廢止實驗場所登記,或其他剝奪或喪失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置。
     2. 對其他單位之處置。
四、 遭受本校主管機關之處罰,以本校訂定之「違反相關環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而遭受罰款分擔比例」
   裁罰處分之。
五、 實驗場所違規累計處置分項:
   (一)每次違規:
     1.公布實驗場所名稱。
     2.警示告誡及記點一次,通知改善並得由違規之操作人員接受再講習輔導教育訓練。
   (二)二年內累計二點:
     1.公布實驗場所名稱、照片及負責人姓名。
     2.應由違規之操作人員接受再講習輔導教育訓練。
     3.主管單位提送「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核,說明連續違規原因,並由缺失單位
      擬具具體改善之計畫書。
     4.計畫書通過「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核後,主管單位一個月內對該實驗場所進行
       不定期抽查,以檢驗其改善成效。
     5.抽查未通過時,應由主管單位暫時限制或停止該實驗場所部分或全部之運作,或其他限制或停止
      為一定行為之處置。
     6.前項之處分前,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處分後,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有聲明異議
      之機會。
   (三)二年內累計三點:
     1.公布實驗場所名稱、照片及負責人姓名。
     2.應由違規之操作人員接受再講習輔導教育訓練。
     3.主管單位得約談該實驗場所之負責人說明嚴重連續違規之原因及擬具具體改善之計畫書,
      給其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提送「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查。
     4.改善計畫書經「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主管機關得於三個月內,
      對該實驗場所進行不定期抽查以檢驗其改善成效。
     5.改善計畫書如經「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核不通過或抽查不通過者,得撤銷或廢止
      實驗場所登記,或其他剝奪或喪失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置。
     6.前項之處分前,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處分後,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有聲明
      異議之機會。
   (四)二年內累計四點以上︰
     1.公布實驗場所名稱、照片及負責人姓名。
     2.應由違規之操作人員接受再講習輔導教育訓練。
     3.主管單位得約談該實驗場所之負責人說明連續違規之原因及擬具具體改善之計畫書,給其充分
      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提送「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查。
     4.且按其情節之輕重,主管單位得處缺失單位新臺幣伍仟元以上,肆萬元以下之罰款,由負責
      繳罰單位或個人於限期內繳交校方。
     5.改善計畫書經「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主管機關得於五個月內,
      對該實驗場所進行不定期抽查以檢驗其改
       善成效。
     6.前項之處分前,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處分後,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有聲明
      異議之機會。
   (五)任何單次違規情節重大且肇災者,除依法裁罰外,主管單位得逕行停止實驗場所運作,並陳報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得知。
     該缺失場所如已依前項處分,進行改善並經主管單位檢驗通過後,主管單位可先令其恢復運作,
     並於事後由主管單位於本校「環境保護與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議」提出恢復運作事項報告。
六、 一年內相同系所、單位之實驗場所累計違規超過四點者,本校得裁量減少該系所之下年度經費。
   一級單位主動提報違規記點者,不列入本項前段之計算。
七、 本要點經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